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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称同事在水中投毒,其身体出现病变,家属:水里测出亚硝酸盐

6月20日,河北霸州。一女子称其同事在其水杯内投毒,经医院诊断发现胃、肝部出现病变。


【资料图】

据了解,女子在当地一家服装厂上班,因有员工发现喝的水味道不对,便调取了厂里的监控。发现有一名员工在其他工人的水杯内放了不明物品,其中也包括女子的水杯。

据女子的丈夫张先生称,在查看监控之前,妻子就曾出现过几次腹部疼痛。事发当天,妻子喝完水后又出现了腹痛。

张先生还透露,妻子曾与投毒者因工作竞争发生过不愉快,可能因此怀恨在心。

6月3日上午,张先生向当地派出所报警,将投下不明物的水样交给了派出所。当天,张先生带着妻子去医院检查身体,诊断发现胃、肝部出现病变。

6月3日下午,派出所告知张先生:涉事员工不承认投毒,他只是拿水杯闻了个味。由于张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投毒,所以派出所不能立案。

张先生当场回复:“没有证据去验水不就行了?我让派出所出个手续或派人跟我(验水),他们说出不了手续也就派不了人,要验水就自己去。”

张先生没有办法,只能自己将水样取回送检。检测报告显示:不明液体中检测到亚硝酸盐。但是,派出所表示检验报告不合格。

这事拖了大半个月后,在6月20日下午,民警从张先生处拿到水样,重新送检。

张先生担心过去太长时间了,亚硝酸盐会挥发,浓度可能变低了。

1、对此,有网友表示,小剂量、慢性中毒,短时间内不会有任何问题,等体内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发作,发现了也救不回来,太狠毒了。

有网友认为,派出所的回复感觉太敷衍,有监控和水样为什么不能立案,还不能派人调查,要出人命了才能立案吗?

还有网友表示,投毒可是重罪,等同于故意杀人,必须要调查清楚,严惩罪犯!

2、派出所的做法是否正确?

在一些警方通报中,我们经常能看到“立案侦查”的专业词语。所谓的“立案侦查”程序,应当先立案,再调查取证。

根据法律规定,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,经过审查,如果报案人提供的证据不足,或者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,可不予立案。如果嫌疑人有犯罪事实,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,才会立案。

由此看来,张先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,所以派出所不能立案,进而不能派人侦查,这样的做法似乎没有什么问题。

但是,《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、控告、举报和自首的材料,应当按照管辖范围,迅速进行审查,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,应当立案。

也就是说,当地派出所应当对张先生提供监控录像、水样进行迅速审查,而不是简单地询问当事人后,认为证据不足,就放置不管。投毒毕竟不是小事,而是严重的刑事犯罪。

私以为当地派出所对此事不够重视,对于报案人提供的材料审查不够及时。

3、如果该员工真的存在投毒行为,他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?

该员工在多名员工的水杯中做手脚,可能会危害多人的生命安全,有些网友认为应该当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。

其实不然,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,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。

而本案中,该员工投毒对象固定,侵犯的是特定的多个人,所以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。如果该员工在工厂的饮水机或者锅炉里投毒,则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。

该员工的行为应当判定为涉嫌故意杀人,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,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,即使未造成他人死亡,也属于犯罪既遂。

依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,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4、目前,还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该员工存在犯罪行为,我们也不要妄自猜测。

同时,当地派出所也应当迅速处理此事,通报案件进程和结果,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。

对此,你有什么看法?

我是老鱼,看实时案例,学法律知识,做懂法公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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