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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随州中院出台实施细则推进“执前和解”工作


(资料图)

为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,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,近日,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《关于民事执行案件执前和解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,深入推进“执前和解”工作,推动执行纠纷前端化解和源头预防,及时高效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。

《细则》从4个部分对执前和解工作进行规范。一是案件分流与和解准备。法院在一站式执行事务中心设立法院执行和解工作室,由执行人员或派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员进驻开展执前和解工作,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,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,分别导入执前和解程序或者执行程序。《细则》明确对包括非金钱给付、基于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金钱给付请求执行等6种情形应引导申请人进行执前和解。二是执前和解流程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执前和解的,在和解员的主持下,可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,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、履行标的期限、地点和方式、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内容;对和解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执前和解协议的,由执行和解工作室转立案庭登记立案,转入执行程序。执前和解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,经双方同意延长和解办理期限的除外。三是执前和解协议效力。执前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。执前和解协议达成后,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,法院应当受理,被执行人根据执前和解协议提出异议的,法院依法审查,分别进行处理。四是执前和解保障。执行和解工作室可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、行政调解、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公证员、律师、退休法官作为和解组织或者和解员。法院安排执行工作人员指导执前和解,做好执行财产保全工作,保障执前和解工作开展。

下一步,随州中院将以《细则》为指引,推动执前和解工作落实落地,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、在诉前、在执前,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,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,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。(李海波、朱琳璐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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